3.
107-18地號土地,查有申請建築執照在案,建築執照分別為
5.
635號,展期後建築期限為民國114年8月20日,另前開建照均申請過第 一次變更設計,請應買人注意。
6.
本標別拍賣之7筆土地均有地上權設定,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除去地上權確定,拍 定後地上權塗銷。
9.
107-14地號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 務人現實占有使用部分,其中107-1地號土地為交通用地,107-14地號土地現為巷道,107-
10.
107-14地號土地現供公眾通行使用;其中107-6地號土地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占用,其 土地與建物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前開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土地與建物間之占有 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是拍定後107-
14.
107-16地號土地上有雜木,拍定後107-
17.
107-1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占用,即本標別拍賣之2筆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前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2筆未辦保存 登記建物,主體結構及外觀已興建完成,惟尚未安裝門窗及內裝廚具等設備,請應買人注 意。又本標別之建物為預售屋,是否有預售屋買賣爭議涉訟,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本標別 不動產拍定後,除107-
20.
107-16地號土地依現況 點交,其餘土地原則點交、建物依現況點交,惟不動產例外有法定不點交事由則不點交。
24.
本件分1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25.
本標別拍賣之7筆土地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六、本標別拍賣之107-
27.
107-14地號土地,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 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就得標人共有之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 例共同承買。
30.
107-14地號之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僅得就自 己共有部分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31.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設定地上權營建房屋)、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物)有依同樣 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 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3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 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