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1006地號均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並不得主張 瑕疵擔保請求權。
5.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 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 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 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 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trial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6.
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 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