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9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新橫坑段746地號土地現為雜草、雜木,其餘為水泥路,2棟鐵皮工寮占用,水塔占用,及種植果樹。
2.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比對航照圖現況主要為雜竹雜木林、部分種植作物、部分坐落工寮建物、部分巷道使用。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6.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8.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74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9.
本件拍賣之746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1.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