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查封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人,有水電、神明廳及祖先牌位。牆壁部分油漆剝落、且房間內部部分鋼筋外 露。經詢問鄰居,現標的有人居住。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2年11月30日基警二分偵字 第1120219562號函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略載:有自稱為債務人哥哥之第三人住居於此,且 建物並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等語。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 於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等情形」,依基隆市消防局112年10月27日基消調壹字1120106430號函略載:本市中正區八 斗街55之10號5樓建築物,經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等語;另依基隆市政府112年10月31日基 府都使參字第1120254258號函略載:查本府目前並無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即海沙屋)或地 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標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 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六、本件拍賣拍賣之土地依謄本註記部分為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 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 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 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 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