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7年6月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5.
1083地號土地上有房屋數棟,1083─1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上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並使用。嗣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筆土地相連,上面有數間建物及空地。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具狀陳報,3筆土地上有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因多人持分且年代久遠,無從釐清使用土地權源為何,目前使用者皆為其家族中成員並無租賃情形,債務人並不住在此。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08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108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108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3筆土地彼此毗鄰,位於燕巢區中民路與中南路口,地上建物門牌之一為「中民路468號」;現況為住宅使用,有平房及磚造三合院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