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73地號土地位於宜蘭縣五結鄉中興路3段22號至42號房屋前方;772地號土地位於中興路3段46號至64號房屋前 方;774地號土地則係位於
4.
773地號前方;現均為道路用地,但仍應以 實測為準,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道路用 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 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