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重測前:溝坪段693─2地號)為空地,其上雜草、林木叢生,鄰近門牌號碼內門區華園33號民宅,惟土地未鄰近道路旁,無適當聯外道路;編號2土地(重測前:溝坪段678地號)為空地,其上為雜草,鄰近門牌號碼內門區華園32號紫蓮寺,惟土地未鄰近道路旁,需取道其他地號土地;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2筆土地現由共有人使用。嗣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上種植果樹,編號2土地上部分種植香蕉,部分為山溝,2筆土地均無對外道路,出入須經鄰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均為非都市計畫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現況均有幾棵香蕉樹,部分為雜草雜樹,均無臨接道路,需通行他人土地進出,土地呈不規則形。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