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肆萬參仟玖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仁和段
7.
249─1地號土地為門牌仁美路25巷1號建物前面之空地,上面搭建遮雨棚;仁和段240─
9.
249地號土地上面有一間磚造一層建物,已毀損,沒有屋頂、牆壁的磚塊,只剩一部分及空地;仁和段
12.
253─2地號土地為門牌仁美路25巷1號建物旁邊之道路;仁和段253地號土地上面有一間建物(門牌仁美路25巷1號)。嗣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仁和段
16.
249─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6間,一間門牌仁美路25巷1號建物及前面空地,一間磚造平房已破損,一部分土地為道路;仁和段
20.
253─2地號土地上有一間建物(門牌仁美路25巷1號)。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現況主要為住宅使用或道路使用;仁和段
25.
253─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仁和段240─
26.
25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253地號土地就都市計畫圖判斷使用分區應主要為住宅區,253─1地號土地就都市計畫圖判斷使用分區應主要為道路用地;仁和段
28.
252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仁美路),仁和段
29.
253─2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仁美路7巷)。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30.
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2年12月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41663900號函復,仁和段240─1地號(分割自:240地號)、仁和段247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247─1地號,重測前:田草埔段388─3地號)、仁和段252─1地號(分割自:252地號)、仁和段249地號(重測前:田草埔段387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249─1地號)及仁和段248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248─1地號,重測前:田草埔段387─1地號)等5筆土地,均無建築執照紀錄可稽,非屬法定空地。
31.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3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3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3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5.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