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408萬元,拍定後塗銷。
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會同警員開門入內,屋內有水電、神明廳、祖先牌位,據債務人表示現標的平日無人居住,僅為子孫偶爾回來祭拜,故本件拍定後 點交。另依地政人員測量稱本標的除1126建號2層有增建外,另夾層亦有增建,經測量即為 2259暫編建號。且就1126建號所示2層及夾層並不直接相通,在場債務人稱就2層夾層,另有 編定門牌為基隆市暖暖區暖暖街187號2樓之1。經函詢基隆市七堵戶政事務所,依基隆七堵 戶政事務所112年12月25日基七戶字第1120102981號函檢附之本轄暖暖區暖暖街187號2樓之1 編釘門牌申請書及附件略載:至現場勘查乃2樓夾層獨立門戶、水泥隔間,而擬編定暖暖街 187號2樓之1。但依基隆市稅務局112年12月29日基稅房貳字第1120023891號函略載查無暖暖 街187號2樓之1房屋稅籍資料。
4.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查封 期日在場債務人稱:均無上開情事。另依估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2樓有人居 住,2樓夾層無人居住,2樓與2樓夾層各自獨立,各有獨立大門、各有公寓共梯可抵達。然 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 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標內暫編2259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