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89年4月20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689地號為竹林地,
3.
1658地號為道路;復依本院112年10月 6日履勘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689地號除雜林外,另有池塘,而
4.
1658地號仍為道路用地,其餘拍賣標的均為雜草林木叢生。另據本件鑑 定報告記載拍賣土地689地號未臨路,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則本件
5.
1646及1658地號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兩造均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該等4筆地號拍定後不點交;其 餘拍賣土地於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6.
上開不動產12宗合併徵求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7.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 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 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
10.
1632及1641地號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林 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保護區」;
11.
1646及 1658地號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75年10月30 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需地機關為桃園市 政府工務局;
12.
1633及1640地號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林口特 定區計畫(民國87年10月31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 為徵收,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 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 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
13.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民國112年9月6日桃建照字第1120070892號函稱 「1641地號領有
15.
桃縣工建使字 第蘆02037號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 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 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16.
本件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 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 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