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2.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51地號為本件建物座落基地及前面的巷道,建物部分因債務人之弟媳在場,據其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他家人自住,經入內查看,客廳天花板有 部分鋼筋裸露,臥室部分天花板似有壁癌情形;本件為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 件。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 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六、本標之土地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