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4地號上有種植水稻,246地號為休耕、雜草地,323地號上有種菜,330地號上有種水稻,部分為花台,部分為平鎮區建安路239巷16號前道路,331地號上有種水稻,564地號為雜林,無建物占用。
2.
上開建物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自行解決。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伍拾陸萬參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本件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而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匣,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8.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之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9.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或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如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