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數十座墳墓。
3.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本件抵押權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39號判決確定塗銷,是已無抵押權,惟仍存有登記形式,是拍定後抵押 權塗銷)
4.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6.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 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