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12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有一處現為 雜草覆蓋之墳墓,餘為雜林,債權人代理人表示該墳墓係莊姓人家祖墳,以上 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 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六、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5.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