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前案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7487號拍賣公告所載,本件250地號土地為大勇街14巷之既成道路,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又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標次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據前案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7487號拍賣公告記載編為住宅區。惟實際有無異動,仍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洽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