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作水溝使用(據鑑價報告記 載,為灌溉用溝渠)。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 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