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2聖46908甲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段坡子頭小段31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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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15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2
保證金:
0.8
總坪數:
2
坪單價:
2.1萬/坪
持分地坪:
2 坪
總現值:
4.8 萬
拍後增值:
0.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no
no
法拍專員
經紀業:no
地 址:苗栗市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新豐鄉 後湖段坡子頭小段 31地號,面積 1,380 m2,持分 39/8064,4.2 萬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拍賣紀錄 (2)
1拍,2024/3/6,總底價 6.5萬,保證金 1.3萬,坪單價 3.2萬/坪,流標
2拍,2024/4/10,總底價 5.2萬,保證金 1萬,坪單價 2.6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8)
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多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建物之坐落基地,建物門牌號碼分別為:新竹縣新豐鄉坡子頭
2.
170之
3.
162號(據鑑價報告記載,前述建物為磚造房屋),建物未占 用土地部分作道路使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6.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 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 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新豐鄉 後湖段坡子頭小段 31地號
1,380 m2 × (39/8064) × 7,200 元 - 4.2 萬元
= 0.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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