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9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自住,房屋現正整修中。
2.
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目前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經進入室內勘查應為住宅使用。經現場勘查時,本建物現況一樓廚房及二樓臥房有整修裝潢,但二樓部分牆壁仍有壁癌之情形, 故內部維護狀況普通。
3.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 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6.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暫編第233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7.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本件拍賣之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