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86地號土地上有2棟建物,門牌為大占巷23-2號、23-3號,110地號 土地上有鐵皮建物乙棟,未懸掛門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 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 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110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 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 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5.
11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含鐵皮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 交。
6.
110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 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 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 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