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9地號土地混合使 用,界線不明,其上種植檳榔樹,部分為小路,土地上之檳榔樹,依法為土地 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 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 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51-634地號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六、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8.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及法令限制等)及占有使用情 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 續處理)。
9.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 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 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