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件112年5月19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土地部分雜草 林木叢生,部分土地遭建物佔用,雖經債權人陳報佔用建物為無門牌之廢 棄建物,惟依本院職權查調前案執行同標的土地之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 賣土地似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大溪區美山路一段302號建物部分佔用,實際情 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實際占用面積仍須經測量後方能得知,本 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 決。另依鑑價報告本件拍賣土地部分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 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 執或請求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佔用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2.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 種建築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何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 制。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