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五分寮10之2號房屋門牌設置處為中心,標的位於西北方150公 尺處,據空照圖顯示其上有2棟建物部分占用,另其上有水池、雜木林、部 分為道路,惟現場有鐵柵門上鎖無法進入標的現場確認其上建物門牌,而 無從查明上開建物占有權源。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 不點交。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 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trial買權。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2年12月15日新北工建字第1122458612號函略 載:本件標的經系統查詢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另依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 處112年12月18日新北新地字第1125059350號函略載:本處未辦理徵收或協 議價購事宜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有受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 已無容積可使用),請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另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