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民國(下同)97年8月15日假扣押查封150地號暨209建號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之債務人父親稱房屋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無出租、未增建等語。另法院於111年11月1日現場查封210建號暨增建部分(按即暫編409建號)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其及共有人居住使用等語;經勘查
2.
210建號內部係打通使用。嗣經法院於112年11月8日再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之弟在場表示查封之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現況及使用情形等均與前案相同,即房屋仍由共有人全體(含債務人)使用中,土地除建物座落外,屋前之廣場空地亦在土地上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又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200地號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200地號土地係中華路六段256巷之巷道、148地號土地位門牌中華路六段226巷11號左側之巷道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依本件拍賣2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其上有同段
6.
5建號建物,惟據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民國(下同)113年1月3日新地測字第1130000044號函表示「查本市湖港段2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同段2至5建號建物係於54年2月間辦竣總登記,又該地號重測前為鹽水港段387地號,嗣於
7.
69年間分割出同段387─1至387─42等地號,致原登載之建號因土地分割及重測均轉載至湖港段200地號;另湖港段200地號經本所112年11月18日位置勘查結果,現況確為巷道,原登載之同段2至5建號建物似有滅失之情事,惟該等建物所有權人並未向本所申辦建物滅失登記」等語。以上之情,法院不作實體認定,本件拍賣之200地號土地上登記之2至5建號建物是否存在或滅失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處理相關之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並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至現場或向相關單位查明確認,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柒萬捌仟肆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10.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2‧本件200地號土地上之倘有其他建物,該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就該地號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11.
增建部分即暫編409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法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