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41─4地號土地為數間建物之騎樓,541─2地號土地為香蕉樹、空地、數棟建物坐落541─7地號土地為數棟建物坐落,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建物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4.
基地出賣時:建物所有權人如有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如租地建物等),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應提出證明),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六、耕地拍賣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