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房數棟,部分為巷道,部分為空地(堆置資源回收物品),本件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3.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