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60地號為相鄰之土地,混合使用,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座落,部分為道路及空地。上開建物非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法律關係請自行處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依雲林縣大埤鄉公所、雲林縣政府函載,本件拍賣標的160地號土地為
4.
(埤授)營使字第39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有無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關機關查明注意。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中之一人得標拍定,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倘由非共有人得標拍定,而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7.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六、本件158地號土地屬重劃耕地。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拍賣標的158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