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476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拍賣範圍內之多筆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5.
無他項權利。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協調,協調不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