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其拍定。
2.
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二筆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為 都市計畫區內第二種商業區土地。
3.
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12年5月29日中山地所二 字第1120005849號函暨112年5月12日112年山建測字第12520號建物測量成果圖、債權人及 債務人陳報狀及轄區員警函所載:
4.
本件拍賣建物屋齡約65年,現場門牌號碼臺中市中區中華路二段69號一部分拆除而有滅失 情形詳如建物備註欄所載,拍賣表格所示內容為地政機關測量滅失後之建物範圍,與建物 登記謄本不相符,拍賣價格係以現況進行鑑價,應買人拍定後不得以之請求撤銷拍賣,請 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現況一樓有攤商設備,經債務人及轄區員警查報,標的自民國 90年8月起出租第三人許00,未定租賃期限,每月租金新臺幣3萬5000元,建物無輻射屋、 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特殊情事,惟有漏水、地板凸起及天花板塌 陷之情形。並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尚無非自然死亡、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 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此前及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則無資料等情事。應買人仍應自 行查明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
6.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查無分管契約,且有出租第三人,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 定後不點交。又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