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上有墳墓數 座、並為雜木雜草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 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 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上有不明其占用關係之地上物墳墓等,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 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 投標人注意。
3.
本件土地係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 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