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2年6月9日trial載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拍賣標的水美段14地 號土地現為菜田;拍賣標的水美段18地號為雜林,並由不明人士堆放雜 物;拍賣標的水美段59地號為雜草雜林;拍賣標的水美段63地號土地有種 植作物,其上有一鐵皮屋。依鑑價報告本標拍賣標的位於楊新路二段552號 東北側,未臨路。依拍賣標的土地部分共有人陳報其上作物為其種植作物 使用,本標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地上物之 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皆係拍賣應有部 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依土地登記謄本,本標拍賣標的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特定農業 區農牧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就此等土地使用分區類別有無使用分區權 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投標。
3.
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4.
優先承買權人須就各標內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行使購買權,不得僅就各 標內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之。就各標內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承買。
5.
又本標拍賣土地未trial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 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 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 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
本件不動產分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 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 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