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2年6月9日查封筆錄,本件債務人對屋況有無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及使用情形均拒 絕回答;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現況為一般住宅使用,建物外觀維護狀況及使用協調普通,並 有簡易裝潢;另依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員警曾二次至拍賣標的查訪調查,曾 經該集合住宅他樓住戶稱據其所悉本標拍賣標的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且該建物無非自然死亡 情形,並於另次查訪情形有自稱債務人之人回答係債務人所居住使用,惟因該民眾就查訪表拒絕簽名,故就本件建物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除參酌本院前開調查結果,應自行查明、評 估俾決定是否應買。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桃市都行字第18317號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本標拍賣標的土地 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劃(民國62年9月14日)住宅區,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 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4.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 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 本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 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 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六、本件不動產分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 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 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