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2廉35073甲

臺南市東山區牛肉崎段462-1地號

3拍 點交 待拍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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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30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2
保證金:
6.4
總坪數:
115.9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115.9 坪
總現值:
6.5 萬
拍後增值:
-25.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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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東山區 牛肉崎段 462-1地號,面積 9,214 m2,持分 248/10000,19.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東山區 牛肉崎段 468-3地號,面積 1,857 m2,持分 1/12,12.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2)
1拍,2024/3/19,總底價 50萬,保證金 10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2拍,2024/4/9,總底價 40萬,保證金 8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查封時,系爭土地部份空地雜草、些許果樹、部份有數建物坐落、部份既成道 路,債權人稱地上建物為共有人所有,上開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 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土地如有承租人於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優先 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 或承受。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 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5.
土地謄本上有註記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 明,審慎投標。
7.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 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東山區 牛肉崎段 462-1地號
9,214 m2 × (248/10000) × 170 元 - 19.2 萬元
= -15.3萬元
2.
臺南市 東山區 牛肉崎段 468-3地號
1,857 m2 × (1/12) × 170 元 - 12.8 萬元
= -10.2萬元
鄰近待拍
2024/4/30
3拍 不點交
743.5 坪 / 57.6 萬
2024/5/22
1拍 不點交
115.7 坪 / 1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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