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法院民國112年9月18日查封筆錄記載,44地號土地大部分為池塘。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壹拾伍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5.
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土地共有人一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因無應有部分或逾期未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6.
本件標的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4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