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土地上有種植竹筍、部分有雜林占用。
3.
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 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 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 開座落於土地上之物,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 解決。
7.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農業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 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五trial權:
8.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trial籤定之。
9.
如本件地上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所規定之租地耕作之情事,承租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 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並 應由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待 訴訟確定後始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 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