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除有本件拍賣建物及其增建部分坐落外,部分由第三人於其上種植檳榔、部分有第三人搭建之鐵皮棚架坐落。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215建號建物及其增建部分即暫編340建號建物,其餘地上作物及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本件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即丁○○及其家人無償借用居住,又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六、本件拍賣建物係農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投標人應係自然人且應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否則投標無效。又其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全部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5.
本件拍賣土地之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等語。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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