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至11土地上長滿雜草雜木,編號8土地上有武靈宮;本案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編號
4.
3土地部分為雜樹林、部分有果樹、部分為道路,編號
5.
7土地為道路用地,編號5土地為雜草空地,編號6土地為雜樹林,編號8土地部分為雜樹林、部分有果樹、部分為道路,另有太湖武靈宮廟及門牌號碼臺南市大內鄉石子瀨221─195號磚造鐵皮屋,編號
6.
11土地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為道路用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
7.
2土地為山坡地雜木及果樹,有飼養雞鴨,編號3土地為山坡地雜木林及零星果樹、部分產業道路,編號
8.
7土地為道路,編號6土地為山坡地雜木林及零星果樹,有墳墓坐落其上,編號8土地為山坡地雜木林、部分有建物、廟,部分為產業道路,編號
9.
11土地為山坡地雜木雜竹,部分為產業道路。嗣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報,經詢附近住戶表示其於該地居住40餘年,從未見過債務人,土地上果樹大都自己生長,果樹為何人種植無法得知。上開建物、果樹及地上物等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所有權人及其占有法律關係均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又拍賣土地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陸仟貳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1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編號8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
14.
8至11土地之占用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16.
8至11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7.
據臺南市大內區公所函稱:拍賣之土地無訂定三七五租約。
1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2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22.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