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為179建號之基地,建物經檢視無增建,第三人即債 務人之母劉○○在場稱: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共有人居住使用,無分管、無獨立車位等語。拍賣之 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南投縣埔里鎮都市計畫住宅區。
3.
拍賣之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惟285地號土地及129建號為公寓大廈之基地及公共設施,本件除專有部分179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外,其餘共有人均無 優先承買權。又179建號建物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所拍賣之土地及建物均 一併承買。六、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 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 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