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
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286地號土地為一長型土地,上有鐵皮屋, 現經營「晶準汽車美研中心」,債務人陳孟良在場稱,上面的房子「埔里 鎮同春二街11之1號」是我與陳孟宏的,各持2分之1,是我租給晶準汽車美 研中心,期間自111年7月1日至114年7月1日,每月租金13,000元。
3.
土地上有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共有物變價分割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 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 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