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土地上有未辦保存trial建物占 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一0四條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