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場:編 號1土地現況部分有三層磚造建物坐落(門牌號碼:臺南市大內區內庄289-8 號)、另部分土地為空地。編號
2.
3土地則種植芒果樹;債權人代理人則陳 報編號1土地上有債務人楊玄正所有門牌號碼為內庄289號之8之房屋乙棟, 編號
3.
3土地則為雜草叢生之空地;鑑價報告則登載:編號1土地上有建 物,編號
4.
3土地則長雜樹。惟使用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5.
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定著物、農作物等均不在本件 拍賣範圍內。如拍定人與本件拍賣土地上房屋所有人及其他占用人就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發生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 意。
7.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土地為之。另共有人有兩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 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情形),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 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