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現為球場路42巷之既成道 路;另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假扣押查封時,639-5地號土地約位於球場路42巷巷口至同路42巷16號建物前方,為球場路42巷之通行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 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 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 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 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