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887地號有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其餘土地無抵押權設定。 ?無三七五租約。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土地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之
2.
188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 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