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3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標別3 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5.本件拍賣之標別2土地,據澎湖縣政府府建管字第1120854900號函復屬鎖港地區都市計劃內之農業區、標別3土地,屬鎖港地區都市計劃內之住宅區。 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 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