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標的位於 埔頂六街13號對方空地,其上有鐵皮建築。共有人代理人在場稱本件拍賣 標的現為共有人使用中。
2.
本件僅拍賣土地,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至其上所占用之定著物或 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非在本件拍賣及點交之範圍,拍定人於拍定後不 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
4.
本件88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月17日)之第二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 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 籤定之。又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