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55地號是一片相連的雜林坡地,其中1055地號未臨路,1108地號亦為山坡雜林地,未臨路。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而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
4.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