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1年8月11日履勘筆錄地政人員現場指界情形,拍賣標的807地號、 808地號、810地號、811地號土地目測所及為雜草,航照圖顯示均為雜木, 因雜草過高,無路可達。
2.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標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特定農 業區農牧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 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 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六、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係屬農業 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