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法院 111公73904

新北市烏來區瀑布路31號

1拍 點交 待拍
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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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15 週三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透天
總底價:
2,370
保證金:
474
總坪數:
938.7
坪單價:
2.5萬/坪
持分地坪:
0 坪
公告建坪:
938.7 坪
總現值:
拍後增值:
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938.7 坪
其他內容:
4層
陳先生
陳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104法拍網/透明房訊
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346號4樓

詳細法拍資料


建物 (3)
1.
新北市烏來區瀑布路31號,建號 27,持分 1/1,390 萬
一層:538.29合計:538.29 (1層樓鋼造商業用)
2.
新北市烏來區瀑布路31號,建號 28,持分 1/1,1,800 萬
一層:1042.83二層:956.31三層:204.33四層:114.06合計:2317.53 (4層樓加強磚造商業用)
3.
新北市烏來區瀑布路31號增建部分,建號 71,持分 1/1,180 萬
第一層:162.37頂層:84.94合計:247.31 (1層樓主要用途(空白)主要建材(空白))
拍賣紀錄 (2)
1拍,2024/4/17,總底價 2,370萬,保證金 474萬,坪單價 2.5萬/坪,停拍
停拍,2024/4/1,停拍
法院筆錄 (22)
1.
本件拍賣標的
2.
28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為新北市烏來區西羅岸段
3.
923-1地號土地,係 債務人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向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承租土地興建之建物。標的27建號 建物為地上1層之建物,原為債務人作為經營表演會場使用,現已停止營業,有水沒電,牆 角有漏水情形;標的28建號建物為地上4層樓建物,原為債務人作為營業使用,現已停止營 業,天花板及牆角有嚴重漏水、牆壁油漆剝落等情形,其中1樓為接待處、出入口及機房,2 樓為辦公室,3樓為商場,4樓為餐廳使用;屋內留有桌椅、音響設備等營業器具與雜物;其 中標的27建號建物即表演廳無獨立出入口,與28建號建物之餐廳、商場之出入口相通,進出 表演廳須由餐廳之出入口進出;標的71建號建物位於27建號建物樓頂,做為控音室使用。上 開建物均無配賦停車位。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7月19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25891152 號函所載,71建號建物占用922地號面積頂層10.66平方公尺;占用922-1地號面積頂層0.53 平方公尺;占用923地號面積第一層139.86平方公尺、頂層56.70平方公尺;占用923-1地號 面積頂層0.28平方公尺;占用942-1地號面積第一層8.39平方公尺;占用942-5地號面積第一 層1.93平方公尺;占用1012-1地號面積頂層0.58平方公尺;占用1012-3地號面積第一層 12.19平方公尺,頂層16.19平方公尺。據債務人陳報稱71建號建物有部分無權占用
4.
922-1及942-5地號土地之情形,衡情應為原始起造人越界建築所占用。本件拍賣均不包含上 開建物坐落之土地,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
5.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1年7月26日新北工建字第1111403225號函 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 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查截至111年7月25日止,旨開建築物無申請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 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7月28日新北消指字第1111403093號 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11年7月25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 分局111年7月2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135923號函覆,查無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資料。 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 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
6.
依新北市烏來區公所111年11月1日新北烏產字第1113106214號及112年4月17日新北烏產字第 1123086074號函覆所示,債務人就系爭建物向新店市烏來區公所承租新北市烏來區西羅岸段
7.
923-
8.
924-
9.
942-
10.
942-
11.
1012-
12.
1012-3土地之租約,已經新北市 政府110年12月23日新北府原經字第1102475910號函核准續租,租期自110年6月10日起至119 年6月9日止。依新北市烏來區公所112年12月25日新北烏土字第1123100559號函所示,113年 租金將分第1(1-6月)、2(7-12月)開單通知繳納(分別應於6月及12月繳納),並將以當時土地 公告地價計算為準,故目前尚無從計算應繳納金額,僅提供112年度租金供參(第
13.
2期各新 臺幣123,443元),債務人自109年至112年累計欠繳共新臺幣641,898元,惟仍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欠繳租金之數額以保自身權益。
14.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3月12日原民土字第1130010723號函所載,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新北市 烏來區西羅岸段
15.
923-
16.
942-
17.
942-
18.
1012-
19.
1012-3地號等6筆土地,為該會經管 之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倘經新北市政府督同公所查明確屬無權占用,則請新北市政府依「各 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 標準作業程序-地方政府辦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占用處理之標準作業程序」辦理,並登錄於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或更新本案使用補償金收取情形, 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使用補償金之數額。
20.
又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3月27日原民土字第1130013618號函所示,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 理辦法第24條規定承租原住民保留地,倘地上改良物因拍賣而由不同人取得所有權,其拍定 人得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提出申請承租原住民保留地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惟 其是否符合承租資格,仍應視個案事實審認之,並非於拍定人繳清積欠租金後,即可依原條件承受土地租約。如於拍定後有不得承租或承受土地租約之情形,拍定人不得據為聲請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又基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依民法第426-2 條及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承買權;另本件拍賣之71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拍定人應自行負擔或有 被拆除之風險。其中71建號建物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7月26日新北拆認二字 第1123246661號函所示,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法定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築,為 公有地專案,請投標人注意。
21.
本件應俟通知優先承買權程序踐行完畢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22.
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鄰近待拍
2024/5/7
1拍 不點交
512 坪 / 17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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