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8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為新北市烏來區西羅岸段
3.
923-1地號土 地,係債務人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向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承租土地興建之建物。標 的27建號建物為地上1層之建物,原為債務人作為經營表演會場使用,現已停止營業,有 水沒電,牆角有漏水情形;標的28建號建物為地上4層樓建物,原為債務人作為營業使 用,現已停止營業,天花板及牆角有嚴重漏水、牆壁油漆剝落等情形,其中1樓為接待 處、出入口及機房,2樓為辦公室,3樓為商場,4樓為餐廳使用;屋內留有桌椅、音響設 備等營業器具與雜物;其中標的27建號建物即表演廳無獨立出入口,與28建號建物之餐 廳、商場之出入口相通,進出表演廳須由餐廳之出入口進出;標的71建號建物位於27建號 建物樓頂,做為控音室使用。上開建物均無配賦停車位。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7 月19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25891152號函所載,71建號建物占用922地號面積頂層10.66平方 公尺;占用922-1地號面積頂層0.53平方公尺;占用923地號面積第一層139.86平方公尺、 頂層56.70平方公尺;占用923-1地號面積頂層0.28平方公尺;占用942-1地號面積第一層 8.39平方公尺;占用942-5地號面積第一層1.93平方公尺;占用1012-1地號面積頂層0.58 平方公尺;占用1012-3地號面積第一層12.19平方公尺,頂層16.19平方公尺。據債務人陳 報稱71建號建物有部分無權占用
4.
922-1及942-5地號土地之情形,衡情應為原始起造 人越界建築所占用。本件拍賣均不包含上開建物坐落之土地,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 上建物之法律關係。
5.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1年7月26日新北工建字第 1111403225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 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查截至111年7月25日止,旨開建築物無申請 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7月28日新北 消指字第1111403093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11年7月25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 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1年7月2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135923號函覆,查無有非 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資料。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 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依新北市烏來區公所111年11月1日新北烏產字第1113106214號及112年4月17日新北烏 產字第1123086074號函覆所示,債務人就系爭建物向新店市烏來區公所承租新北市烏來區 西羅岸段
12.
1012-3地號土地之共 同租約,已經新北市政府110年12月23日新北府原經字第1102475910號函核准續租,租期 自110年6月10日起至119年6月9日止。依新北市烏來區公所112年12月25日新北烏土字第 1123100559號函所示,113年租金將分第1(1-6月)、2(7-12月)開單通知繳納(分別應於6月 及12月繳納),並將以當時土地公告地價計算為準,故目前尚無從計算應繳納金額,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