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4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林忠南在場稱由其經營「御溫泉養生會館」,本件僅拍賣 建物,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基地係向債權人即基地所有權人林玉燕承租,訂有書面土地租賃契 約,租賃期間自94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現每月租金300,000元,故拍定後點交,上 開基地租賃契約已到期,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3.
64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上開建物係坐落於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實施範圍內,經查本院111司執85855 號案件所載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稱91年2月25日被查報違章建築、91年3月5日現 場會勘,其違建行為屬合法房屋增建行為,依法該違建物屬可補辦建照執造手續,惟未依法申 請,該局遂依違建查處作業程序於91年4月15日水臺建字第09101000580號函發拆除通知單在 案,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4.
基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 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 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