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4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林忠南在場稱由其經營「御溫泉養生會館」,本件僅拍賣 建物,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基地係向債權人即基地所有權人林玉燕承租,訂有書面土地租賃契 約,租賃期間自94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現每月租金300,000元,故拍定後點交,上 開基地租賃契約已到期,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2.
64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上開建物係坐落於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實施範圍內,經查本院111司執85855 號案件所載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稱91年2月25日被查報違章建築、91年3月5日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