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31~38建號建物於本院109年司執全字第423號假扣押案件及110年司執字第12 8012號執行案件查封履勘時,均係出租予第三人烏來泰雅有限公司使用,經營『烏來泰雅那魯 灣溫泉渡假飯店』,32號及33號之各樓層均打通使用,頂樓有增建,1至6樓均為飯店大廳、房 間、會議室等設施,共用1樓大門出入,屋內電梯可從1樓至5樓,門牌33號位於偏北之一側,經 本案114年2月19日現場履勘時,大樓之門牌已拆除,已無營運,現無人使用。本件僅拍賣建 物,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增建部分占用他人土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 自行解決。
4.
69建號建物為門牌33號之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列為屋 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法定空地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予以拍照建檔列管,拍 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5.
拍賣標的經債務人在場陳稱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 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 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6.
另參酌本院109年司執字第104053號拍賣公告所示,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稱本件係由 第三人烏來泰雅有限公司與烏來區公所簽訂基地租賃契約,租約期間為106年3月1日起至115年2 月28日止,承租地號為
9.
975-1地號等5筆,第三人公司尚有租金38萬 元5,270元尚未繳清,且稱拍定人拍定後須作為觀光遊憩使用,並繳清原租約人所積欠租金即可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第24條、第25條規定依原條件繼受土地租約,倘拍定人非繼續經 營原核准之開發事業類別或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計畫內容使用該基地者,拍定人應依前開 規定,重新申辦基地租用事宜。又旨揭案地其地上改良物倘因遭拍賣而由不同人取得所有權, 拍定人得依原開發辦法第24條規定申請承租原住民保留地,以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惟案涉原 住民保留地承租之個案事實審認,故本承租案仍應依據原開發辦法、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 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相關規定辦理,請應買人注意。
10.
拍賣標的976地號之基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