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 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松西段
2.
168地號均為魚塭,且均與鄰地混合使用。松西段66地號 部分為魚塭,其上有鐵柱鐵皮頂養鴨棚,魚塭與鄰地混合使用;松西段130 地號部分為魚塭,其上有磚造鐵皮頂平房、墳墓一座與私設道路,魚塭與 鄰地混合使用;松西段131地號部分為魚塭,其上有一座墳墓及私設道路, 魚塭與鄰地混合使用;松西段167-
3.
168-1地號部分為魚塭,部分作為堤 岸,魚塭與鄰地混合使用。上開土地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 點交。